近日, 美国国税局(IRS)针对8975号表格—国别报告的填报,发布了草案版指引。
8975号表格的目的(Purpose of Form)
指引针对8975号表格《国别报告》以及8975号表格附表A《税收管辖地和分支机构信息》(Schedule A)。
2016年6月,为落实经合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美国国税局(IRS)颁布了最终法案,要求若美国跨国企业集团(United States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group,“U.S. MNE” Group)上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在8.5亿美元及以上,则其在美国境内的终属母公司(U.S.ultimate parent entity)须以表格8975的形式提交国别报告。
提交主体(Who Must File)
上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在8.5亿美元及以上的美国跨国企业集团,其在美国的终属母公司须以表格8975的形式提交国别报告。
申报方须列明美国跨国企业集团下属的企业实体,并说明每个实体的所属税务管辖地、所在国家和主要业务活动,并提供其业务范围内在每个税务管辖地的财务和雇员信息。财务信息包括收入、利润、已缴和应付的所得税、法定资本、累计收益和现金以外的有形资产。
提交时间(When To File)
8975号表格及附表A必须在所得税申报到期日之前(包括延长期),与终属母公司的所得税申报表(income tax return)一并向IRS提交。
申报期通常为年度财务报表(annual applicable financial statement)覆盖的12个月。在没有年度财务报表的情况下,申报期通常为一个纳税年度(tax year)覆盖的12个月。
申报期可按规定延期。
提交程序(How To File)
通常要求以电子版(Electronic Filing)的形式提交。
无法提交电子版时,应当以邮寄的方式提交,邮寄地址为所得税申报的地址。具体情形包括:
●提交1120-REIT表格、990-T表格;
●以母公司的身份提交1120-PC和1120-L表格;
●以及作为1041表格的提交主体选择不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交。
若以邮寄方式提交,8975号表格及附表A需按规定的格式附在所得税申报表上。
特殊规定(Specific Instructions)
8975号表格包含两部分。其中位于表格顶部的申报期以及Part I申报者个人信息(Identification of Filer)部分为必填,Part II额外信息(Additional Information) 部分为选填。
一份8975号表格应附有至少一份附表A,跨国集团下每一个税收管辖地对应一个附表A。无国籍的企业实体也需单独使用一个附表A。
提示(Notice)
IRS警示称,指引不能作为申报依据,之后可能会有调整,还需经过美国政府管理预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审核后才能发布正式官方版本。
草案版指引原文:https://www.irs.gov/pub/irs-dft/i8975--dft.pdf
资料来源:Wolterskluwer威科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