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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提出专门税制草案 吸引国外飞机租赁拓展业务

更新时间:2017-03-08 阅读:
香港政府提出建议修改税法,建立一个专门的税务制度。该税务制度适用于香港的飞机所有人或出租人将飞机出租给非香港的承租人或航空公司(以下简称“税制草案”)。相关的法律草案预计将于4月公布。

税制草案

1. 内容简介

*“合格飞机出租人”只需就租金总收入减去可扣减费用(不包括折旧)的应评税利润的20%缴纳利得税;以及

*“合格飞机出租人” 和“合格飞机管理人”(飞机出租人一般为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协议由租赁管理人进行管理)按照缩小的课税范围计算得出的 “合格利润”按照正常的利得税税率(16.5%)的50%来缴纳利得税。

这将导致净税率为1.65% (即20% x 8.25%),而在考虑到香港出租人在将飞机出租给非香港承租人时无法进行扣减折旧后,预计实际税率最高不超过4%。

该实际税率与爱尔兰的优惠税率12.5%以及新加坡的飞机租赁计划项下的优惠税率5%或10%(绝大多数新加坡飞机租赁公司按照较高的税率缴税)相比具有优势。

该税制草案将受限于防止滥用措施,包括:

*排除了对位于香港的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的税务优惠;
*确保“合格飞机出租人” 和“合格飞机管理人”以独立法人资格行事,并与其关联方按照公允交易原则进行交易;
*要求“合格飞机出租人”的中央管理和控制以及他们的利润的活动在香港进行,以保证他们在香港有实质的商业活动。仅仅在香港成立或注册一个公司是不够的,即使在香港召开董事会也不能保证满足这项要求。

这些防止滥用措施预计会遵循最近的类似的推动“一带一路”的税务优惠制度,例如去年实行的关于企业财资中心的专门税务制度。有建议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税务草案的潜力,最终公布的法律应当明确,对所有参与者一视同仁,简单和容易采用。

还有建议认为,立法时应考虑并酌情处理现有限制性政策的任何意想不到的后果,包括排除国外飞机租赁活动的折旧免税额,飞机所有权和飞机所得税减免安排,排除某些利息成本,并考虑建立符合经合组织倡议的基本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新政策的可取性。

2. 目的

税制草案旨在:

* 把握亚太区整体(特别是中国)庞大的租赁机遇,并为美国、爱尔兰、新加坡和中国的自由贸易区现时的飞机租赁枢纽带来互补。香港政府在推出税制草案时预料,到2032年的未来20年间,中国内地的航空公司将需要近6000架价值合共六万一千亿港元的飞机,而全部新飞机当中的约40%将在亚太区(其中的45%将在中国内地),从而进一步激发在亚洲(尤其是香港)建立枢纽的需要。
加上全球租赁市场的上升势头,相关的专门税务制度预计将使香港占有全球租赁市场18%的份额,在20年间,将会有涉及超过3200架价值合共7,070亿港元的飞机的融资机遇、与1640个新职位相关的20亿港元的薪酬(当中不计及对相关和不相关服务行业职位造成的连锁效应,以及超过100亿港元的额外政府收入)。

*为香港创造新的投资机遇和经济活动、补足“一带一路措施”以及目前在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和企业财资中心等领域的税制优惠。

* 消除很大程度上基于《税务条例》第39E条对香港的飞机租赁增长造成的无意的障碍。该条例订明,向境外承租人出租飞机的香港出租人不可申请折旧免税额。此防止滥用条文于1992年引入税务法律,旨在针对上世纪80年代令公共收入大幅减少的税务策划计划。但由于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太广,阻碍了香港所有的飞机租赁活动。这些税务策划计划对香港政府依然有影响,故香港政府较难重新探讨《税务条例》第39E条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