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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出台文件拟适度限制金融监管的处置权力

更新时间:2016-11-23 阅读:
11月22日,香港政府公布《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下称《条例》)下受保障安排规例的公众咨询文件,启动了证券、保险以及银行业的新决议磋商机制。

该咨询文件由香港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即香港金管局、港证监和香港保监处联合公布,咨询期为今日(11月22日)起两个月。

建议概述了监管机构在系统性重要机构破产时,如何运用所谓的“决议”权力或采取紧急措施,保障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定。

政府发言人表示:“根据《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证监会及保险业监督被指定为处置机制当局,并获授予一系列权力,使其可有序处置不可持续经营的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以期维持金融稳定,及保障公帑的运用。”

拟议的《规例》将对处置机制当局运用其处置权力施加适度的限制,以保障一些对金融市场的日常运作具有基本重要性的特定金融安排的经济效益。

根据《条例》第74条,这些识别为“受保障安排”的金融安排包括:结算及交收系统安排;净额结算安排;抵押保证安排;抵销安排;结构式金融安排;以及所有权转让安排。

香港政府发言人又指,今天展开的公众咨询,旨在就不同类别受保障安排的保障范围及程度征询意见,包括必要的“剔除项目”。政府也会咨询公众,若处置机制当局在非故意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规例》处置受保障安排的组成部分时,可采取的补救行动。

发言人补充:“《规例》的设定,旨在符合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制订的《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主要元素》中的国际标准。在拟定《规例》时,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考虑了在过去两次有关“适用于香港金融机构的有效处置机制” 公众咨询中所得的相关回应,并参考了海外地区所采纳的方法。”

咨询结果出来后,香港政府拟于2017年上半年,把《规例》以附属条例的方式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