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开曼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开曼公司上市 >

香港上市条件

更新时间:2016-11-08 阅读:
香港有两个证券市场,即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GEM)。在主板还是在创业板上市,主要由申请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成熟程度以及该企业所在的行业决定的。两个市场的上市条件要求略有不同,本文做了详细对比:
  香港主板 香港创业板
盈利要求 须具备3年的营业记录,过去3年盈利合计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在3年的业绩期,须有相同的管理层;   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一般须显示有24个月的活跃业务和须有活跃的主营业务,在活跃业务期,须有相同的管理层和持股人;
市值要求 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1亿港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上市时的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须达600万港元。
股东要求(新上市) 在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如公司只能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要求,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300名。
公众持股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数量为5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以较高者为准);但若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可以降低至10%; 市值少于40亿港元的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5%,涉及的金额最少为3,000万港元;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达10亿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0%(以两者中之较高者为准)。
禁售规则 上市后6个月控制性股东不能减持股票及后6个月期间控制性股东不得丧失控股股东地位(股权不得低于30%)。 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管理层股东和持股比例少于1%的管理层股东的股票禁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6个月;
主要业务要求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公司治理要求 主板公司须委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联交所亦鼓励(但非强制要求)主板公司成立审核委员会。 须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合资格会计师和监察主任以及设立审核委员会。
保荐人制度 有关聘用保荐人的要求于公司上市后即告终止(H股发行人除外:H股发行人须至少聘用保荐人至上市后满一年) 须于上市后最少两整个财政年度持续聘用保荐人担当顾问。
管理层稳定性要求 申请人的业务须于三年业绩纪录期间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 申请人则须在申请上市前24个月(或减免至12个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
业务目标声明 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信息披露 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