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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法新规:备存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及豁免确认书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2018-03-29 阅读:
在2017年开曼群岛政府就为开曼公司和开曼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并通过了一项新法,编制并维持实益拥有权登记簿,而在最近(2018年3月),开曼又就“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作了若干修订,在要求开曼群岛公司及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及备存实益拥有权登记册的同时,要求豁免范围内的公司须提供该特定豁免的书面确认书!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项新制度的规定:
根据2018年3月2日进一步刊宪的“2018实益拥有权(公司)(修订)法规” 和 “2018实益拥有权(有限责任公司)(修订)法规”(统称「修订法规」)规定:
1.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开曼群岛公司及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及备存实益拥有权登记册。
2.制度规定范围外的公司必须向其企业服务供应商提供该特定豁免的书面确认书。
3.任何公司如知悉之前所提供的资料不再属实,将拥有一个月期限以提供其企业服务供应商修改后的豁免书面确认书。

所提供的信息不作公开查阅,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内的资料仅供开曼群岛主管机构搜查使用,开曼仍然维持其对信息保密重要性的立场。

新制度规定中受影响的公司有哪些?

◆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公司:
所有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公司必须为遵守实益拥有权法例的实体(「范围内实体」) 。包括:
●获豁免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LLC)
●普通公司
●特别经济区公司

◆制度规定范围外的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的开曼群岛公司,可获豁免建立和维持其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即「范围外」公司):
●在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公司法附表4 - 第157和158页(已经修改)的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监管法例」注册或持有执照(而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2015年修订)第5(4)条注册为豁除人士的公司则属除外);
●由「认可人士」管理、安排、管理、经营或推广的特殊目的工具、私募基金、集体投资计划或投资基金,包括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的工具、基金或计划;
●受开曼群岛反洗钱指导小组批准的司法管辖区内的规管;
●根据开曼群岛监管法例注册或持有执照或由「认可人士」管理、安排、管治、经营或推广的任何特殊目的工具、私募股权基金、集体投资计划或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直接持有获开曼群岛颁发执照及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监管的法律实体的股份或实益权益,而该法律实体的牌照条件包括全面披露持牌人的合法及实益拥有人;
●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条件的子公司。

什么是实益拥有权?
实益拥有权是指拥有公司实益拥有权和最终控制权的人。实益拥有权可为个人,也可为法人实体。

公司可登记的实益拥有权通常:
●直接或间接共持有25%以上的股份或股东权益;
●直接或间接共持有25%以上的投票权;
●直接或间接拥有任命或罢免大部分董事或管理人的权利;
●如果无任何个人符合以上第(1)项到第(3)项的任何一项条件,除了董事(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为管理人)、专业顾问或专业管理人施加影响或控制以外,可登记的实益拥有人也有绝对、无条件的合法权利对范围内实体施加或实际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
●除了董事(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为管理人)、专业顾问或专业管理人施加影响或控制以外,如果无任何个人符合以上任何条件,但信托的受托人或另一法律实体(例如普通合伙)的成员以受托人或成员的身份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有关实体范围内的条件,并有绝对、无条件的合法权利对该信托或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或实际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该等人士则成为本登记制度规定的实益拥有人。

登记要求:
●所有可登记的实益拥有人应向公司提供各自的详细信息,以记入登记册中,除非考虑到实益拥有人权提供的承诺,主管当局认为存在特殊理由可免除遵守通知。法规中并未确定特殊理由,可自由决定。
●如果无可登记的实益拥有人,公司必须在登记册上注明 "无可登记的人士" 。

不登记有什么影响?
●如果适用范围内的公司基于其需登记人士未能提供所需资料而无法维持和备存最新的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则适用范围内的公司必须向该人士发出限制通知。任何权益的限制通知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使任何转让(或转让协议)无效,及公司不支付该权益有关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收到限制通知的人士可向法院申请把任何实施的限制作废。
●公司和其他人士(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若违反最新要求将可能遭到重大处罚,包括罚款最高61,000美元和监禁最高两年。

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确定公司是否属于范围内的公司,或范围外的公司。
第二步:
●范围内的公司请与其开曼群岛企业服务供应商联系,协助其公司建立和维持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并透过平台向主管机构提供所需资料。
●范围外的公司采取合适措施证明其根据法规享有豁免地位,向其企业服务供应商提供该特定豁免的书面确认书。